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严格管理,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博物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因事、病、婚、丧、产、探亲等请假,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职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休假期限(包括批准的续假期限)返回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应在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三、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由本部门科长批准并签字;3天以上的由馆长审批;科级以上干部由馆长批准。所有审批假条交由办公室备案。
四、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批准、编造请假理由以及请假期满后未申请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将记入各人人事档案,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其年终考核结果。
五、有关事假、病假、婚嫁、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具体请假时间和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情况,以及其他请假事宜,按照《兰州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