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博物馆内部管理,规范馆内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兰州大学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博物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纪律是职工从事集体生产劳动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制度,要求每位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己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完成好工作任务。
三、加强对职工的经常性教育和严格管理,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的监督作用,使广大职工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维护和巩固馆内纪律。
四、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凡请病假事假的职工,需出具书面申请,并经馆长签字批准后交由办公室,到岗后办理销假手续。职工每年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0天。
五、自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岗位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随意脱岗、串岗;上班时间不得聚集闲聊,不准从事工作以外的活动;馆内严禁喝酒、打麻将、打扑克、下象棋。
六、各科室应高度重视纪律管理工作,认真及时处理职工中违纪现象。并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处罚。
七、各科室领导负责抓好本部门的劳动纪律,经常组织职工学习馆规馆纪,增强职工法纪观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八、办公室是劳动纪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职工的考勤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馆长汇报。
九、在加强馆内职工劳动纪律观念的同时,各科室做好保安和保洁人员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