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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复制、摄影、拓印管理条例

   ​​​​  一、对藏品进行复制、摄影、拓印工作必须遵守藏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事先制定详尽的计划,经馆领导批准后按计划进行。

   二、如征集陈列科认为对照片藏品进行的复制、摄影、拓印工作不符合藏品管理有关规定或将危及藏品安全时,应向馆领导或使用单位申诉理由并拒绝提供藏品。

   三、原则上不向任何个人提供藏品进行复制、摄影、拓印等活动。如个人确系科研需要要求拍摄、拓印藏品的,经馆领导同意,由征集陈列科联系拍摄、拓印,提供照片,拓片。

   四、因复制、摄影、拓印等目的使用藏品的,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用手续,使用期间要确保文物的安全。

 五、提用文物时,提用单位和保管人员应认真登记文物现状,必要时应拍摄文物现状照片。提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文物。归还时保管人员按原记录查验,发现问题有权拒收文物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六、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文物藏品的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馆领导,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修补。